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

申请单位会提前5个工作日接到现场审查的书面通知,现场审查程序为:(一)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二)审查有关文字材料;(三)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四)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五)进行现...

1.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保密资格标准落实情况自检报告。2.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时间为取得保...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章 总 则**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第八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组成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拟定的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监督指...

第三章 保密资格申请第十三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

第四章 审查批准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以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职责,对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纠正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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